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热线:010-63384896

律所传真:010-63384239

刑事案件免费咨询专线:010-63384996

邮编:10007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三号楼联合律师楼三层 
乘车方式:地铁:乘地铁9号线、14号线七里庄站下车B口出来
公交:477、77万丰路南口下车,特9、480、840、特7、83七里庄下车.


您现在的位置: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 > 建豪团队
商标权领域的善意和克己复礼
更新时间:2016-05-01 12:38:13 返回上一页

——乔丹商标案的几点思考

  自2012年,美国知名球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权法律争端不断,大小诉讼不停。迈克尔乔丹先是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均被驳回,随后又进行诉讼程序。迈克尔乔丹诉中国乔丹体育历时4年多的几个回合系列诉讼之后,2016年4月26日,再审和系列案件提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通过新浪网视频向全球现场直播。本次庭审有几大亮点:一是规格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由民三庭副庭长王闯,审判长夏君丽、王艳芳,以及助理审判员杜微科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是法治意义强。庭审当天是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关注。 三是影响面广。不仅公开审理,而且网络视频直播,实时传向世界的各个角落。四是国际影响大。迈克尔乔丹是美国体育明星,属于跨境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举世瞩目。

  一、案件事实的简要回顾。

  早在2000年,一个名为“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的民办企业更名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前身。2002年4月16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乔丹体育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被注册。随后又将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注册成为商标。乔丹体育迅猛发展,一度冠名赞助大型国际体育赛事,该品牌商标的影响震动了“飞人”迈克尔乔丹,乔丹曾经发布发布维权声明,乔丹在声明中表示:“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和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初衷,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一系列商标注册。随后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又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乔丹体育公司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姓名权或肖像权。迈克尔乔丹上诉后,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2016年4月26日民三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对本案的几点看法。

  (一)迈克尔乔丹是否有在先权利的事实,有胜于无。

  本案庭审的核心焦点的逻辑结构,一是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姓名权的事实是否存在,二是乔丹体育公司“乔丹”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 乔丹体育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认为,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加名,本案申请人姓为Jordan,中文翻译为乔丹。因此乔丹并不是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姓名,即便翻译,姓名也应为“迈克尔乔丹”。因此迈克尔乔丹只是将自己姓名与乔丹体育的商标混淆在一起。乔丹体育公司还认为,迈克尔乔丹此诉的目的实则借“主体识别符号”对“乔丹”标识谋取超越姓名权的权益。 而作为再审申请人的迈克尔乔丹认为,判断自然人是否可以把符号作为名字来主张,看的是公众认知中符号与自然人是否可以建立联系,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乔丹先生,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迈克尔乔丹一方还认为,在中国,“乔丹”不仅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在过去三十年内持续享有较高声誉,而且“对应关系能够达到唯一确定”的判断标准。这就必然使公众误认“乔丹”商标为迈克尔乔丹有所关联。

  迈克尔丹乔无论是姓名权,还是法律保护依据都足以体现其在先的权利。首先,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覆盖的边界和领域是什么?尽管迈克尔乔丹姓名权不足以覆盖任何叫做乔丹中国商号、名称和商标,但是在体育用品领域,是否可以覆盖,作为普通人思维的正常判断,宁愿信其有。其次,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当然应该既包括乔丹也包括迈克尔,也宁愿信其有。再次,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为公众普遍认知是毫无疑问的,作为体育业界、商业界乃至体育用品的消费者认知度之高,更是宁愿信其有。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所基于法律状态的存在。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善意使用还是恶意抢注已经通过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苍白的自辩中,将是否善意的事实凸显:“我方并未想要垄断乔丹这两个字,而是阻止像第三人这样试图通过注册含有乔丹先生姓名的商标来攀附乔丹先生的声誉导致混淆。”乔丹体育公司后续用迈克尔乔丹孩子的名字继续注册所谓的防御商标,该注册显然侵犯了乔丹先生孩子的姓名权,而乔丹体育公司这一注册商标的后行为,明显存在对“乔丹”商标注册这一前行为主观恶意证据的有力补强。完全可以从善良人的一般判断,本案的在先权利和法律状态的结合,推导出的结论不言自明。

  (三)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公认名称“乔丹”,是民事权利,也是法益。

  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自己早期取得的商标,已经无法追诉,援引商评委的代理人的庭审发言:“姓名权是法定民事权利,其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基于姓名权人在公众当中的知名度,姓名具有能够商业化的价值,商标法所保护的这种商业价值和利益与姓名权人在我国的知名度密切相关,因此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姓名予以保护,无论是对本名还是别名的保护均应以我国社会的公众认知为基础,综合考虑权利人的知名程度。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姓名权保护客体的基本观点无分歧,而分歧在于本案系争商标乔丹或者拼音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及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固定的对应性认知以及这种认知的程度和范围。” 同时“认定乔丹二字或其汉语拼音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商,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姓名的联系强于第三人”的表述充分说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是民事权利。第三人乔丹体育的注册行为存在不当。但是但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时效,另外,乔丹体育公司也进一步认为,出台的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晚与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法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已经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就是说是民事权利而不是法益。这的确是本案的核心点,看似一剑封喉,是否终将难以救济?应该不能定论,法律的适用并非局限于狭隘的法条理解,具体法律适用,我们拭目以待。

  (四)姓名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所反映的立法意志就是对于权利的保护,通过法律规范群的形成,全方位防范侵权行为和善后的权利救济。

  1、《民法通则》保护性规定比较概况,禁止性规定则十分清晰,立法意图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恶意的商标注册不受5年的怠于行使期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4、不正当竞争法的从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确定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商标权领域需要克己复礼。

  所谓克己就是不要再通过借助于模仿国际大牌字号和攀附名人,踏入商业捷径,戒掉浮躁,抛弃由来已久的“打外国知名品牌的擦边球以图谋轻松获取暴利”之行为。例如类似的情况还有阿迪王和阿迪达斯,中国版新百伦和纽巴伦等等品牌。所谓复礼,就是复商标注册的善意原则之礼,尊重在先权利,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延伸。

  商标领域的克己复礼不仅是在先权利的尊重法律规则,也是商标权的国际化对接的要求。乔丹商标权案件,不再局限于一国曾经滞后的商标和姓名权保护法律体系,而要尊重《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条款和其他国际商标通行规则。通过傍迈克尔乔丹的名气,抢注商标,成名一时,即便是赢了官司也必然输了道义。另一方面,面对已经发生的商标权纠纷,在积极谨慎应对、妥善解决,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同时,还要通过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国际协调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因此,由于滥用商标在先注册权,却失去了长远利益,是十分不划算的。

  从商标的草莽时代到商标精细化规则时代一路走来,要树立知识产权的大国情怀。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崛起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国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商业心态也不断沉淀和调整,不再浮躁。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也不能不反映这一曲折的过程。

  作者简介

  周雷(微博:http://weibo.com/zhouleilawyer,微信公众号:网事法眼),汉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社会职务:清华大学“管理咨询协会”理事;北京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周雷律师

周雷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