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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事件的涉案数额之大令众人瞠目,搁浅其主要责任人涉及的刑事责任,回避投资人收到损失的追偿问题,暂且谈一下其为何会走向非法集资的深渊。
回顾“e租宝”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自注册起不足两年时间便发展迅猛,成为V2P行业的标杆,甚至打响了V2P金融模式在国内的名号。直到“e租宝”事件爆发,投资人及监管部门才猛然发现,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显而易见的漏洞,并不难发现。那么,分析和寻找“e租宝”是在成立之初就存在非法吸收、违法犯罪的目的还是经营后期产生此犯意,决定着监管部门在哪个阶段出现监管不力和漏洞。归根就地无论其犯意产生于何时,此事的发生都折射出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滞后和市场监管的漏洞。
倘若自成立之初便存在犯意,那么,在审批该公司成立之时,金融办、银监会、工商局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格审核,“e租宝”的各项成立要求是否达到了准予许可的标准?即使犯意隐藏深刻、无法发觉,那么在关系百姓财产投资安全方面是否应该制定或实施更为严格的执行标准?众所周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动机和行为方面并不完全一致,何况主要负责人丁宁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证明其并不是文盲也不是法盲,而且存在专门的监管部门去监督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因此“e租宝”事件的发生与审批监管部门工作上存在漏洞有着紧密联系。如此看来如果其犯罪意图在一开始便存在,到今天坠入犯罪的深渊、损害民众利益这与事前的监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倘若在后期公司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此犯意,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市场的反应略迟钝,从法律层面来讲、各部门的监控有漏洞。公司成立时间短、发展速度快、上升比重高这些信号并不代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宽松适宜发展、也并不意味着该公司有发展前景,而是在提醒监管部门要盯紧、抓严把控好,认真分析和盘查是否存在金融犯罪,监管部门在此时更应该有着高度的警惕性和法律敏感性。为什么要等到吸收500亿之后才察觉,这是不是因监管过松导致犯罪危害过大?法律、法规在运行的过程中最需要的是在引导中推进,在推进中实施,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解决问题,真正做到用法律保护人民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任何法律在颁布之后不好好实施都是空中楼阁、镜花水月,无法起到其真正的作用,那法律又有何存在的必要性。此次事件监管部门的反应速率低,这也是造成涉案数额之大的原因之一。经济方面的管控与监督更多的需要市场与政府相协调、需要法律的引导。
因此,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对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但愿此次事件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避免惨案的再度发生。
律师简介
王海旭,山东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主任助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主从刑事辩护和公司法,主要论文《我国冤假错案的形成及其防范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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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feditor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