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热线:010-63384896

律所传真:010-63384239

刑事案件免费咨询专线:010-63384996

邮编:10007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三号楼联合律师楼三层 
乘车方式:地铁:乘地铁9号线、14号线七里庄站下车B口出来
公交:477、77万丰路南口下车,特9、480、840、特7、83七里庄下车.


您现在的位置: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 > 建豪团队
周雷律师:雷洋案中涉案人员可能涉嫌罪名综合解析
更新时间:2016-07-01 15:55:20 返回上一页

2016年07月01日 12:12 新浪司法

  雷洋案悬在亿万公众的心头已经有一定的时日。从过去这段时间的舆情来看,对于雷洋案件的关注集中于以下几点:首先,公众最关心的是雷洋死因这一法医学鉴定过程和结论的确定;其次,则是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和雷洋死亡结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再次,涉案警察是否承担罪责以及这种罪责最终是什么。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公布了雷洋案的侦查进展,内容大概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雷洋的死因,即雷洋尸检鉴定意见的核心要点:“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并且强调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鉴定结论的程序严谨、权威可信,死因已经真相大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也公布了案件发生的点滴事实:“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这说明执法中的不当行为是造成“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的原因,或者由于警察合法的前行为造成“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但是怠于救治职责,出现了不作为即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因此,雷洋的死亡结果和涉案警务人物的不当执法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从对涉雷洋案警务人员的侦查程序上来看,涉案警察之所以被逮捕,是“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来确定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意味着全面的刑事侦查已经展开。因此以“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作为发布内容的结语,同时又将更新的悬念挂起:最终涉案警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这种法律责任是什么?

  雷洋的死因总体确定无疑,雷洋的死亡结果和相关警务人员的关系在大的方面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具体因果关系是什么,依然存在悬念。而这种悬念的全部揭开则可以使涉案警察是否承担罪责以及这种罪责是什么这一悬念落地。因此,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发布上述公告的时候,由案件真相和定罪量刑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向案件深层次递进,双方辩护律师团队的工作也将更有作为。

  但是在刑事侦查实务中,一般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尤其是雷洋案这个引发各方关注的案件,一般不会仅仅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基础性逮捕标准就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可以确定的是:通过对雷洋案侦查发现的犯罪事实已经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逮捕的标准如下:“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逮捕并非是实体性的处理结果,而是保证刑事侦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对于侦查机关来说,主要是保障查明犯罪事实的一种手段。同时,检察机关要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查清案件事实,是否移送审查起诉以及以何种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则是本案逮捕后要面临的第一个法律程序节点。

  从本案公布的结果来看,对东小口镇邢副所长和周姓辅警是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的。从公布的案情大致信息来可以过滤出来以下几个关键词:警务人员执法行为、不当行为、窒息死亡、妨碍侦查。在侦查终结直至审查起诉终结,从这几个关键词中可以导出职务犯罪中可能与之契合的相关罪名体系。尽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玩忽职守罪逮捕邢姓警察和周姓辅警,但是玩忽职守是否是最终定罪的罪名,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的过程。从实践上看,在审查起诉终结后,本案的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基本可以确定下来。

  不妨来梳理一下依据上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关键词可能的定罪和量刑,来分析和推导雷洋案最终的悬念:涉案人员是否承担罪责以及如果承担这种罪责是什么?

  一、渎职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雷洋死亡的原因是因为胃内食物进入气管窒导致息死亡。如果由于在约束控制雷洋的过程中,对于雷洋窒息前后的状况基于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雷洋窒息死亡,则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警务人员明知雷洋并非违法嫌疑人而采取约束控制措施所致,则属于行使了超越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则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即便雷洋是违法嫌疑人,采取了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等规定之外的行为,导致雷洋窒息死亡的,根据行为性质既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也可能涉嫌其他更加严重的故意犯罪。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于本案来看,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为该条的第(一)项:“(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涉案警务人员量刑档大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确定。

  二、故意伤害(致死)罪

  从以前本案披露的信息得知:本案中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对于足疗店组织和容留卖淫问题接到举报进行调查和侦查,这属于司法程序。涉案警务人员也曾在公开场合提出雷洋供认有嫖娼行为,如果为了获得雷洋的证词,而对雷洋采取暴力手段取证行为,则涉嫌暴力取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涉案警务人员承担对于足疗店主涉嫌组织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的侦查工作,尽管他们是派出所工作人员,但在主体身份上则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暴力取证行为中导致雷洋胃中食物进入气管窒息而死,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从重处罚。刑挡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中确定。

  三、妨碍作证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集合在一个罪状来描述:“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公布的事实来看,被立案侦查的涉案警务人员有妨碍侦查的行为。妨碍侦查的行为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妨害作证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由于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本身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犯罪,同时在前犯罪(主罪)全部完成后,又以妨碍侦查为目的而妨害作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则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但是如果与主罪同时进行,则是想象竞合犯,重罪吸收轻罪,一般以主罪罪名处断。

  四、妨害作证罪是否还有始作俑者来承担主要罪责

  在妨害作证罪等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本案作为主罪是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或者是其他更严重的故意犯罪。在雷洋案件发生后,的确出现了妨碍侦查的行为。除了涉案警务人员以外,是否还有始作俑者来承担罪责,这需要检察机关后续的侦查活动揭开。作为雷洋案雷洋家属的律师团队有责任代理雷洋家属去监督和追究。社会公众也可以站出来监督和提出质疑:还有谁是妨碍侦查的始作俑者?

  作者简介:

  周雷(微博:http://weibo.com/zhouleilawyer,微信公众号:网事法眼),汉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0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编辑:sfeditor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