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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校园:校园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法律责任与风险规避
更新时间:2016-08-19 23:00:21 返回上一页


 2016-08-17 平安校园系列 教育法学

随着校园建设速度以及信息化的不断加快,路灯、喷泉、各种电子标示牌等校园公共设施增加,校内电器设备的使用量也逐渐增加,室内内多媒体教室的配置、教室、宿舍空调的加装等都带来了各种与用电相关安全隐患。同时,随着校园旧有设施老化,维修破损设备、更新设备的原料成本和人工付出也大量增加,成为学校费用支出的重要方面。由于资金与人员的缺乏,很多学校尚未开展专项的清查工作。

校园属于人口密集区域,风险高于普通区域。学校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校园区域内活动的个人对社区供电设备、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缺少维护的能力;同时,中国校园普遍采用的集体住宿制在用电使用上存在管理滞后的现象,对新增电器设备在并没有很好的支持,也容易产生供电与用电额定容量匹配而产生安全隐患;同时,校园流动性决定电力设备使用的频率较高,容易产生“公地困境”,维护起来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些都容易形成校园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近期发生的徐州某高校的漏电事件造成两名学生死亡,另一名学生受伤,保安施救时受伤,再一次为校园用电安全敲醒了警钟。从新闻报道上来看,此类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且校园学生触电事件成的后果一般都较为严重。


(徐州某高校漏电事故现场)


本案属于典型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是发生在供用电过程中因电能的破坏性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部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容易与其他场所的法律责任相混淆,在此仅作简要分析:

首先:学校有保证基本用电安全的义务。虽然我国公立学校管理中仍然适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学校可以自行制定用电的具体规定,但是目前校园电器设备使用持续增加,如空调、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进入宿舍等,导致了学校用电状况将产生结构性的变化,校园制度需要随之调整。同时,学生个人生活需求也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逐步产生变化,学生个性张扬在电器设备的使用上也有所体现,宿舍私自安装空调。因此,在学生拥有更多用电自由之后,学校“过时”的管理规定就会面临行政管理与时代进步的脱节,这在根本上违背了教育的目的。因此,学校需要全面评估学校用电趋势,并积极改造,增加对日常生活类“大功率”设备的支持。这在学校管理中可能存在相应的风险,简单的免责条款并不能让学校规避应该尽到的基本用电安全义务。

同时:由于是基本安全用电义务,因此与学籍关系并不密切。是否是本校学生,与校园用电安全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只要学校提供了相应的用电服务,就有义务保证用电人的安全,而并不涉及用电人的身份。这种情形经常会适用于留校考研的学生(与是否正常的教学工作时间无关),以及外校跨校考研学生(与是否本校学籍无关),同时适用于进入校园的人员,访客、快递、游客等在校园中正常使用电源插头的情形(与是否学生无关)。遇到了以上相类似的情况,学校同样承担保证基本用电安全的义务,不能减轻其责任。

案件分析:根据新闻提供的信息判断,雨水应当是“意外”事件的发生原因,但由于事件还在调查中,并不能判断漏电的直接责任主体。导致漏电的部分,是学校私自改建、电力部门供电瑕疵、还是排水不畅引起的,这些尚无结论。但是根据以往案例,这并不影响其民事侵权的范畴。但是,如果存在“违反有关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可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的刑事处罚。

归责原则:我国“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剥夺或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我国相关规定,1kv以上适用于产权归责,而1kv以下为非高压电,责任分担并“不适用产权归责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刘某、唐某因其子触电身亡诉长葛市电力公司及刘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经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废止,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校属于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组织,因此需要在承担的安全责任范围之内,对学生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但是,学校,乃至教育系统都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专业的用电操作技能,学校承担的应当是用电设备的简单维护、保养工作,并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由于自然老化、特殊事件、意外事件中涉及的电力设施维修工作,应当由电力部门专人负责,教育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特别是在基础设施上,学校与供电部门的责任需要及时明确,疏于管理也将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合理划分学校承担的“安全责任范围”是案件处理的核心,也是受害人确定施害人对其求偿的主要依据。

风险规避:由于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责任主体较为复杂,校园用电并不是一个孤立封闭的事件,因此多部门协调是解决校园用电安全的根本途径。校园安全并不是一句口号,需要资金与人员的投入,学校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对校园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维护,校园安全维护的费用应当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而随之增加。这虽然意味着学校办学成本的增加,但是基本安全的投入不能有任何的松懈,因为其引发的严重后果不是通过赔偿或者补偿就能够简单替换的,生命健康权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总体上而言,用电安全方面需要政府宏观统筹,不能简单将责任分担到学校与学生,但是学校应尽的基础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减轻。

文/ 周详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 助理教授

文/ 纪建明 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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