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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与新媒体应用中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6-08-20 09:11:13 返回上一页


 2016-08-19 周雷 网事法眼


2016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以司法公开和庭审直播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暨理论研讨会。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周雷律师应邀参会并做了主题发言。周雷律师发言主题主要围绕律师作为案件的重要诉讼参与人,在个案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过程中,提出同意或者反对庭审直播的请求和意见,以及律师请求和意见的救济途径,这是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人民法院个案中是否公开审判和网络直播要尝试建立听取律师的意见的机制。

 首先,在案件涉及私权利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审判公开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对于案件的具体内容是否适合公开审理,代理或者辩护律师由于对于案件细节的把握往往更提前,因此在审理前是否应该公开审理或者新媒体应用,更具有发言权。因此,应逐步建立律师意见和救济的机制和渠道。

其次,借鉴西方庭审公开的当事人主义,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程序中的选择权。庭审直播以来,在我国是否庭审直播以及直播形式,采取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决定,目前来看,总体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的意志和自我权利意识的提高,把应当事人主义作为重要考量,除了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以外,毕竟庭审直播还存在肖像权等问题。

二、司法公开和庭审直播不仅是审判过程的公开,关键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的网上公开。

人民法院不仅要在案件的公开审理过程中,保障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的权利,也要在裁判文书中对于律师意见采纳与否及其理由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写明。 庭审过程的公开并非是彻底的审判公开,不仅通过裁判文书对于庭审过程中客观记载,也要对于律师意见进行客观记载,最重要的是对于律师意见采纳的理由和不采纳的理由做展开说明和论证,判决书的关键性问题经常一带而过或者语焉不详,陷入形式上的公开而实质上的神秘审判的怪圈。


三、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开开庭后要保障律师通过各种形式发表意见和公布案件证据的权利。

 公开审判已经采取了多媒体应用,说明案件的证据和各方的庭审意见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出来,就不应该限制律师通过媒体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观点和看法。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其内容是违反司法公开的精神的。根据现行生效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即日起实施。《指引》第八条规定:“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除此之外,《指引》还有多条内容限制律师对案件信息的公布传播和公开言论。因此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司法公开的精神是违背的,应该进行及时调整。


四、律师主管部门要加强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环节中制度建设和协调机制。  

律师主管部门对于律师参与审判公开和新媒体应用过程中要完善各种制度,进行业务培训,建立案件电子数据硬件和软件的行业指导性标准和规范,向司法机关协调和反映庭审直播涉及律师行业的问题,有效保障律师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参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和新媒体体应用中来。



 会议议程及参会名单:





司法公开和庭审直播的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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