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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时代性产物,早期的科技法是围绕调整科技行为主体、科技行为的过程和程序、科技成果分配以及科技成果让渡等一系列问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当这些法律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时,科技法就产生了。科技法是一个笼统和集合的概念,涉及范围广,不仅分布于很多部门实体法中,而且还存在大量的程序法中。
科技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时代性产物,早期的科技法是围绕调整科技行为主体、科技行为的过程和程序、科技成果分配以及科技成果让渡等一系列问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当这些法律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时,科技法就产生了。科技法是一个笼统和集合的概念,涉及范围广,不仅分布于很多部门实体法中,而且还存在大量的程序法中。
科技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一直存在争议,但是一个具有科技内容的法律体系则形成了共识。从通说来看,科技法是指国家对科技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科技法是科学技术法的简称,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说认为科技法的调整的范围:1、国家在科学技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纵向关系。2、不同科技部门、不同科技领域之间在研究、开发、协作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横向关系。3、科技机构内部和科技人员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国际科技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等。
科技和社会发展到现在,科技法界定已经远远不能涵盖科技法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最早的科技法始于建国初制订的有关发明与专利权以及合理化建议的一些科技法律规范。我国在宪法中也确认了科技是生产力这一共识,原则规定了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内容。为了落实宪法,随着法律的完善,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科技法体系。其他位阶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也不断出台。我国科技法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从科技主体来看,《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有关科技研究机构和科技社团管理方面的立法,如国家科委发布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和审批试行办法》等;有关科技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如《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从科技过程管理来看,例如关于建立和健全技术市场、技术贸易模式和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规定,如《技术合同法》、《标准化法》等。有关国际科技交流的规定、国际条约和协定等。有关科技成果方面来看,主要体现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奖励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如《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在西方的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被认为是法律之母,法律起源于民法,众多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的核心要义是民法,而地中海沿岸航海业和城市国家的发展催生了商法和海商法,西方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法学理论基于罗马法和海商法蓬勃兴起,因此民商法的母法地位因此奠定。我国的法律传统刑民不分,诸法合体,违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后果会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乃至墨、劓、宫、大辟或者笞、杖、徒、流、死的刑事处罚。在礼法合一的封建国家历史长河中,出于礼而入于刑。因此在我国法律传统中,刑法应该是法律之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一词出现意味着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中,从传统的对于自然的依赖和利用,到以科技为纽带把人和自然的关系为主过渡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主。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科技化来发掘自然界宝库和人类自身的潜能,通过科技不断拓展认知领域。通过若干次科学技术革命和全领域的科技创新,我们的生活已经无处不科技。
在过去科技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或者说是小众职业人群从事科技事业,通过科技行为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分配和转让等等,因而科技法的调整领域是狭窄的。科技对于普通人来说,目前来看已经从互联网到物联网,从大数据到云计算,工作和生活中人工智能无处不在。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颠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方式。如果把科技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或者是法律学科体系,无疑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科技法是法律中的母法。
科技法之所以成为现代法治体系的母法,主要是基于其涉及到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以及程序法体系。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内容,其实也是科技法的重要内容。但是科技法的上述体系,在以前的研究中并未涉及到科技刑事法之一概念,也就是说科技法是没有把刑事法纳入研究视野的。刑事法和民事法的区别其实就是刑法是罪行法定原则为根本要义,而民法是契约的意思自治和侵权行为损害填补原则为核心特质。而刑事问题往往和民事问题中侵权行为更有联系,当民事侵权行为达到了刑法所保护的限度(后果或者情节)就会由民法而纳入刑法保护,从程序法来说由民事诉讼转为刑事诉讼。但是刑事法律通过罪行法定来确立罪名,通过罪状的描述体现罪行法定,而对于具体的事实再通过所谓额四个构成要件理论或者三个层次理论的逻辑体系进行界定。因此科技法必然会出现科技刑法,而刑事诉讼过程和刑事证据体系等作为刑事诉讼的环节,经常植入科技的元素而具备科技法的特质。因此刑事科技法的概念和问题是不能忽视的,无论是理论和实践都是应该研究的。
刚才论述科技法的源流,有点头重脚轻,回到正题,刑事科技法的核心几个要点:
重点讲一下刑事实体法方面的科技法元素。
在刑法总则部分,在犯罪主体首先要考量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的认知能力和辨别控制能力与过去有很大的变化,很多犯罪有低龄化的趋势,刑事责任年龄与科技发展的关系应该纳入考量。在犯罪的特殊主体方面,高科技主体犯罪现象研究应该作为重点课题。有关刑事犯罪的管辖问题,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犯罪物理空间和时间发生变化,刑法的管辖范围出现新的问题。犯罪形态的科技介入有十分突出,现代科技对于犯罪行为是既遂、未遂还是中止,带来新的视角和判别标准。等等。
在刑法分则部分,科技法与刑法的关系最突出的表现是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具体来说:
一、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刑法中并非集中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和罪状的那一节,还出现散落在刑法其他罪名之中的情况。
1、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的典型罪名。
专利和技术类为典型的科技类犯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著作权是科技成果的载体之一,因而也有较强的科技性。 商标类犯罪,这种知识产权犯罪的技术含量不高,但是随着声音可以注册商标,计算机合成的声音被纳入商标保护,而具有科技性。
2、是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形式。同时这类犯罪由于犯罪手段具有科技要素,可以纳入研究视域。
3、以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这个罪名涉及到一些带有高科技性质的行业具有准入和前置行政许可程序,一旦从事这些行业很多以非法经营罪查处和追究。
二、网络及计算机犯罪
一般认为,网络犯罪一般表现为散播某些内容,严重违反社会秩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金融诈骗罪、侮辱、诽谤罪。具体来说涉及的罪名包括而不限于:1、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此类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以下几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3、网络诈骗。网络诈骗实际就是利用网络实行诈骗犯罪。4、网络盗窃。这种犯罪依然定盗窃罪,从科技法的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是由于通过计算机科技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这类犯罪最典型的代表便是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盗取。5、网络赌博。6、网络传销。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种罪名涉及到污染环境的材料往往是高科技行为的产物,这些物质和材料与普通物品的区别在于其科技含量,更易于导致其巨大的破坏环境的能力。具体罪名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1、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个罪名在高科技犯罪中比较有代表性,主要是犯罪的危害性比较大,影响面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当然所有的刑法罪名都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例如故意杀人和其他暴力恐怖犯罪等,但是从典型性研究来看,这两种罪名更具有科技刑事法研究的意义。
科技刑事法在有关程序法,例如刑事诉讼中最突电子证据问题专家证人问题。犯罪学中科技对于犯罪的影响,刑事侦查学中科技在侦查措施中的应用,都值得研究,鉴于时间关系不再展开。
谢谢大家!